2019湖南公務員申論范文:社會治理應“剛柔”并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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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理的“柔”是潤物細無聲的感化,沁人心脾;是醍醐灌頂?shù)慕陶d,發(fā)人深省;是婉轉悠揚的樂章,悅耳動聽。而社會治理的“剛”則是維護法治權威的保障,非同兒戲;是增進民生福祉的基石,舉足輕重;是治理社會頑疾的利刃,不容輕視。社會治理不能只“剛”不“柔”,更不能只“柔”不“剛”,只有“剛柔”并濟,軟硬兼施,才能推進社會治理能力與體系的現(xiàn)代化,構建更加合理的社會治理格局。
社會治理的“剛”與“柔”是一對矛盾,二者相對而立,又相互統(tǒng)一。“獨陰不成,獨陽不生。”法治在一定程度上是權威、理性、冰冷的,社會治理強調(diào)硬約束,能夠形成威懾,治理頑疾,但也有可能因缺乏人情味而不被理解,甚至激化矛盾。社會治理的柔性手段近人情,解民意,有溫度,體現(xiàn)了執(zhí)法者的人文關懷,是一種先禮后兵的執(zhí)法“藝術”,它往往能在執(zhí)法初期化干戈為玉帛。但只“柔”不“剛”,也極有可能導致“老賴”橫行,提升社會治理的成本、難度。“甘瓜抱苦蒂,美棗生荊棘。”社會治理的“剛”與“柔”不可孤立來看,應做到相互融合,先“柔”后“剛”,“剛柔”并濟。
社會治理要強調(diào)“柔”,堅持以人為本。“感人心者,莫先乎情。”社會治理的“柔”是指對被執(zhí)法者的同情、包容、理解、尊重,柔性的治理手段對于社會治理十分關鍵。放眼世界,美國、法國、新加坡等國用柔性的執(zhí)法方式,解決了沿街攤販管理等眾多的社會治理難題,大大地提升了社會治理的效率。反觀我國,城管暴力執(zhí)法的現(xiàn)象層出不窮,一度引起民眾不滿。是剛性執(zhí)法不該嗎?不,不過是這種過度的“剛”缺少了“柔”,忽視了以人為本的執(zhí)法初衷。“治國有常,而利民為民。”以人為本是社會治理應有的理念。因此,社會治理離不開“柔”,只有體現(xiàn)法內(nèi)柔情,以人為本,才能春風化雨。
社會治理要注重“剛”,堅持法治引領。近年來,我國在城市治理過程中各種問題疊加。共享單車亂象屢見報端,廣場舞擾民屢見不鮮,社區(qū)“牛皮蘚”告屢禁不止,高鐵霸座男、霸座女多次霸屏……“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這些問題之所以產(chǎn)生并長時間“懸而未決”,在一程度上歸因于執(zhí)法者在推進社會治理的過程中執(zhí)法的“剛”性不足,沒有用好法治手段,只是一味地軟提倡,這直接導致違法者的違法成本降低,從而難以對違法者形成約束,也進一步提升了政府社會治理的難度和成本,甚至會有損政府的公信力。“法者,治之端也。”用好法治的剛性手段是達到治理效果的重要保障。因此,社會治理應注重“剛”,強化硬約束。
“政之所興在順民心,政之所廢在逆民心。”社會治理能夠以人為本、順應民心、體察民情,便能達到春風化雨的治理效果。“法令既出,紀律自正,則無不化之民,無不治之國。”光有柔性手段還不夠,剛性的法治手段更是“化民”、“治國”的保障。因此,為了推進社會治理能力與體系的現(xiàn)代化,提升社會治理的效率與質(zhì)量,在社會治理的過程中應做到“剛柔”并濟,軟硬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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