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南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考點(39)
姓名權與名稱權
一、姓名權
姓名是一個自然人區(qū)別于其他自然人的符號,是一個人的自身標志,姓名權指自然人決定、使用和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姓名權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生命權。 2、使用權。 3、變更權。
二、名稱權
1、名稱權的概念和特征:
名稱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身表示的符號,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民事活動中借以區(qū)別于其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標志,反映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獨立人格、種類、隸屬關系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權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名稱享有使用并排斥他人非法侵害的民事權利。名稱權的主體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權具有如下特征:
。1)專有性。
。2)法定性。
。3)企業(yè)法人、合伙名稱權的雙重權利性。
2、名稱權利的內容:
(1)命名權。 (2)名稱使用權。
。3)名稱變更權。 (4)名稱轉讓權。
三、侵害姓名權或名稱權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實施了侵害他人姓名權或者名稱權的行為。
2、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
五、不構成侵害姓名權或名稱權的除外情況:
1、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出發(fā)而對姓名權或名稱權所作出的法律限制
2、監(jiān)護人對被監(jiān)護人姓名權所實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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